关于第1489159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14891594

阅读:16487 2017-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埃斯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意大利巴利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0日对第148915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

  申请人:埃斯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意大利巴利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0日对第148915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其在先注册的第5988470号“X GA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73709号“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享有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全球最著名的体育电视网,其引证商标一、二经过宣传和使用,已成为相关商品上的知名商标,并与申请人产生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摹仿的故意,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所禁止的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X GAMES及图”商标、“X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上不存在实质差异,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申请人介绍的页面截图、申请人与腾讯网合作开办的ESPN中文官方网站页面截图、自中国知网上下载的介绍“皮革、钱包、背包“的专业文章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已认定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明确其哪个商标已经驰名,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述的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正当、合法、合理,其注册不带有任何欺骗性与误导性,未构成《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关于争议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等主要证据。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邮寄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 商标局认为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法驳回在“钱包(钱夹);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钥匙包;伞;旅行箱;手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动物皮;披肩带”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经驳回复审程序,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依法初步审定。争议商标于2016年5月21日被依法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钱夹);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钥匙包;伞;动物皮;旅行箱;手杖;皮肩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5月20日止。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义下的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事实及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要素构成、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经过使用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使得相关公众在识别商标时易产生误认或关联联想,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对其“X GAMES及图”商标和“X及图”商标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其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商标所应有的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程度和较高声誉。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主要指商标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所称商品来源误认的情形不属于前述条款规范的内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本身构成要素对社会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争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并无前述不良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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