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衣恋世界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5287975号“E·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60831号“EL’AN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均相近,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亦相同或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