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58387号“惠农优选HUI NONG YOU X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30216号“惠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70549号“惠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11359号“惠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70548号“惠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21570号“惠农 Hui 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491606号“惠农HUI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483563号“惠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3877024号“惠农HUI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五、六、七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四、五、六、七确权后审理此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品牌介绍、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裁定继续有效,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商标局撤销。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整体区别较为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31类上指定使用的除活家禽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除活家禽以外的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活家禽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惠农优选”与引证商标八中的“惠农”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1类上指定使用的活家禽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供展览用动物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家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