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56263号“公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公道”并非仅仅指向商贸活动中的常用术语,可作为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道”的中文释义、相关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