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ROOMHILL(BRANDS)LIMITED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52424号“FA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776003号“凡邦FABLE”商标、第5037449号“FAB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考虑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其商标专用权至2017年2月13日止,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用品;床上用品;床罩.;床单和枕套;床单;床罩;纺织材料窗帘;枕套;被子;床单(纺织品);纺织面料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被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组合、呼叫基本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用品;床上用品;床罩.;床单和枕套;床单;床罩;纺织材料窗帘;枕套;被子;床单(纺织品);纺织面料壁挂”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