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丝路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景万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71501号“丝路黑科技SILK ROAD BLACK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31297A号“丝路MALL”商标、第14799107号“丝路网”商标、第16771507号“丝路基金SILK ROAD FUND”商标、第19985585号“丝路及图”商标、第4263137号“新丝路NEW SILK ROAD”商标、第9190679号图形商标、第9206100号“华楚•国际产业城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七)在视觉效果、图形设计、色彩、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另,申请人已取得申请商标的作品登记证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虽然图形部分相似,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以上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金融服务、受托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丝路黑科技”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含有“丝路”,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误认为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