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特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01626号“播爱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汉字“播爱”采用艺术设计字体,并不属于不规范字体,不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且已存在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得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况的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艺术设计,但整体亦可识别为“播爱”,其中“播”、“爱”均为不规范字体,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评审案件审理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案件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