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澳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90318号“环球越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791777号“环球在线MYGEDU.ORG”商标、第6390462号“环球财富”商标、第18350719号“环球网”商标、第5405560号“环球财经”商标、第11087164号“环球文化”商标、第778665号“环球WORLD PLAZA及图”商标、第11912228号“环球1MALL及图”商标、第11430105号“环球教育及图”商标、第6530010号“环球网WWW.HUANQIU.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设计理念、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主营业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企业之间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已存在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得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八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子桌面排版、译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电子桌面排版、电影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环球越野”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文字“环球在线”、引证商标二“环球财富”、引证商标三“环球网”、引证商标四“环球财经”、引证商标五“环球文化”、引证商标六、七的显著认读文字“环球”、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认读文字“环球教育”、引证商标九的显著认读文字“环球网”均含有“环球”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恐难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审理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案件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