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江市江城区大汉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阳江市品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54426号“大汉之家HANFAM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44918号“汉家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以上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