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85470号“CONVE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NVENE 19885470

阅读:179696 2017-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汤姆森路透全球资源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85470号“CONV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6200号“CON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正在进行…

  申请人:汤姆森路透全球资源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85470号“CONV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6200号“CON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正在进行商标共存协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网络词典解释。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供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并存同意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CONVENE”与引证商标文字“CONENE”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为专有会议及研讨会的与会者提供最新的关于事件、活动项目、目录、常见问题、地图、民意调查、讲义、参考资料和个性化的活动日程安排的信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885470号“CONVE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NVENE 198854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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