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202261号“九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洲 16202261

阅读:158103 2017-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02261号“九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识别性。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33288号“红九洲”商…

  申请人: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02261号“九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识别性。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33288号“红九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94775号“九洲石锅鱼J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63922号“九洲红jiuzhou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68528号“沈阳九州医院SHENYANG JIUZHOU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引证商标三、四已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在除饮食营养指导之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有关商标档案信息以及企业信息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未对引证商标三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作出决定,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商标局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151号决定,对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予以维持。3、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针对该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饮食营养指导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九洲”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汉字“九洲”;申请商标汉字“九洲”与引证商标四汉字“九州”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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