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帕克伍德拓普韶普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91585号“艾薇公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65552号“艾薇AI 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32386号“艾薇AI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72396号“艾薇AI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目前处在异议程序中。三、申请人正考虑联系三个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讨出具同意书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对引证商标三提起异议,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尚未对该异议申请作出决定,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商标。3、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相关同意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睡衣、袜、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艾薇公园”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汉字“艾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