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飞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78141号“凡人家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67062号“凡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35492号“凡人客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其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引证商标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域名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1814号决定,对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凡人家教”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汉字“凡人”,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