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97118号“RECO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CODE 20597118

阅读:177416 2017-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沃克斯媒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7118号“RECO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并未对指定服务的技术特点进行任何的直接描述,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成为娱乐教育领域的专业术语和流行用语。申请商标已在市场上广泛宣传和使用…

  申请人:沃克斯媒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7118号“RECO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并未对指定服务的技术特点进行任何的直接描述,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成为娱乐教育领域的专业术语和流行用语。申请商标已在市场上广泛宣传和使用,主要应用领域为新闻媒体行业,消费者已能够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申请商标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在美国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RECODE”品牌的维基百科介绍、百度搜索结果;2.新浪专栏上“RECODE”品牌的文章;3.腾讯网“RECODE”品牌的中文站专栏截图;4.“RECODE”官方网站页面截图;5.申请商标在美国的注册信息及部分翻译。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RECODE”可译为“重新编码”,指定使用在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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