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立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70349号“起跑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的第4712244号“起跑线 STARTING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71234号“起跑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08387号“起跑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24376号“起跑线培训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13433号“快乐起跑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驳回。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无异议。申请人经过调查,引证商标五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服务上并未使用,故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五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并未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推销(替他人)、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搬迁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起跑线”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起跑线”、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起跑线”、引证商标三“起跑线”、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起跑线”、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起跑线”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