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6491号“D-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10485号“道昇科技 DSTECH及图”商标、第8804667号“DH及图”商标、第9968373号“东锐科技 DRTECH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