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佳保安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18354号“佳保 班组安全 五项功夫 5 Safety Practi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高度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67492号“佳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整体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与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宁德核电2014年施工安全标准化培训合同;2.申请人与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3.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翻译、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无线电文娱节目、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佳保”与引证商标“佳堡”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