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0799号“ONE LEA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712717号“丰惠元FENGHUIYUAN及图”商标、第20441896号图形商标、第17466093号图形商标、第15877642号“AGAE及图”商标、第9262759号图形商标、第9638026号图形商标、第5780800号图形商标、第16044100号图形商标、第13540391号“东立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及所示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硒、甘油酯、工业用同位素、增白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生物化学催化剂、摄影用还原剂、未加工塑料、肥料、灭火合成物、金属退火剂、焊接用化学品、食品工业用谷蛋白、制革用油、工业用粘合剂、纸浆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30059号“壹叶 LEAF ONE”商标指定使用的钼酸、磷酸、氢氧化钾、碳化钙、苯乙烯、乙醇、乙酰苯胺、动物蛋白(原料)、纤维素衍生物(化学品)、化学用酵素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