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海富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科星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0222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918573号“绿卡 LUKA及图”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7年7月30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339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67期《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15278号“绿卡 LUKA及图”商标的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及含义上有所区分,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