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泛骏华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31259号“THE RECORDS MANAGEMENT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由“THE RECORDS MANAGEMENT COMPANY”字母构成,其中文含义可译为“记录管理公司”,其与申请人的 名称“泛骏华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的名义不符,若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