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金文华纸品包装厂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87523号“0688云包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98630号“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37872号“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23177号“云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44497号“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545668号“云 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708149号“云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542505号“云体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四的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五、六的中文部分,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与引证商标七文字部分的显著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人事管理咨询、户外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询价、人员招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