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佩加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80479号“佩加丽 BEECOME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25992号“OUTDOORS TRIBE及图”商标、第13003789号“JADESET及图”商标、第13003787号“JADESET及图”商标、第8448491号“榴花洞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含义等方面尚有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8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