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君德(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91571号“餐饮金领俱乐部 DINING ELITE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显著性极强,经宣传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09227号“金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38975号“金领 JIN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拟备工资单、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使用的广告设计、进出口代理、商业场所搬迁、会计、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电视文娱节目、书籍出版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