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鼎集瑞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33930号“川南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34470号“川南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川南汇”及图形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川南”,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