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705412号“奢华豹 LUXURY JAGU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奢华豹 LUXURY JAGUAR 12705412

阅读:93336 2017-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歐酷貿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诚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对第12705412号“奢华豹 LUXURY JAGU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歐酷貿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诚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对第12705412号“奢华豹 LUXURY JAGU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豪华汽车生厂商,其“JAGUAR”品牌汽车闻名全球,多次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06058、11668827、15336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第27572号“JAGU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再次认定引证商标四为第12类“汽车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四、被申请人大量抄袭复制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行为不仅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对在先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也不利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从而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JAGUAR”品牌介绍;

  2、申请人“JAGUAR”汽车的获奖情况及宣传使用证据;

  3、JAGUAR”商标在国内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公告、相关裁定书及其摘要翻译;

  4、诸引证商标档案;

  7、被申请人抢注商标的信息及有偿转让的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66416号决定,决定准予争议商标在“鞋、帽、腰带”商品上注册,其在“服装、针织服装”等商品上不予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22日经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8319号驳回复审决定在“婴儿全套衣”等复审商品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腰带”等。

  3、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由美洲虎车辆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委2016年1月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432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帽”等。经商标局核准,申请人名义于2013年10月21日名义变更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期字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由美洲虎车辆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鞋、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申请人名义于2013年10月21日名义变更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申请注册日期为1957年10月8日,于2013年10月21日将申请人名义变更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汽车和贸易用车辆”。

  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中文“奢华豹”及其对应英文“LUXURY JAGUAR”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独立显著认读英文“JAGUAR”,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JAGUAR RACING”(可译为捷豹赛车)在含义上相近,亦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帽、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腰带、帽、鞋、皮带(服饰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若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的调整范畴,且申请人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本身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证据不足,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本案申请人商标权益已获充分保护,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审理。因此,对于申请人认定其引证商标四为驰名商标的请求我委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705412号“奢华豹 LUXURY JAGU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奢华豹 LUXURY JAGUAR 127054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40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