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440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84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71119号“巧集QIAO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