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艾彼博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3140号“DMtu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58212号“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26640号“DM REFLECTIVE MATER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26578号“DM REFLECTIVE MATER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与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DM”,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