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430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143079

阅读:99580 2017-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和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43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734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04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39275号“联康创投及图”商标…

  申请人:北京和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43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734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04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39275号“联康创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79897号“三农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引证商标可以共存,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九个方块组成的近似于九宫格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的图形部分均由九个方块组成,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不动产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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