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430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143041

阅读:124491 2017-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和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43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472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

  申请人:北京和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43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472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九个方块组成的九宫格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亦由小方块组成,二者构成元素相同,且均为由浅至深的排列颜色,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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