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旺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177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305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在“车辆用空调器”商品上的注册。
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838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在“空气调节设备;电吹风;饮水机”商品上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灯;水龙头”等其余核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