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宅小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迈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16952号“宅小仙ZHAI XIAO X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661985号“宅小仙ZHAI XIAO X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异议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异议申请书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该商标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宅小仙ZHAI XIAO XIAN”,两商标在整体外观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足球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