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159491号“特邦老虎TBTIG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特邦老虎TBTIGER及图 12159491

阅读:104558 2017-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老虎涂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9日对第12159491号“特邦老虎TB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老虎涂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9日对第12159491号“特邦老虎TB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091708号“TI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00096号“老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50870号“老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561053号“TIGER-DRYL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63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TIGER”、“老虎”和“老虎图形”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

  1、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公司证件;

  3、申请人的域名信息;

  4、申请人的宣传册;

  5、申请人的广告宣传资料;

  6、申请人的销售数据等资料;

  7、申请人所获荣誉;

  8、申请人参展情况资料;

  9、与申请人相关的媒体报道;

  10、申请人的纳税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自行设计,其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无效申请。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所获荣誉证书的复印件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坚持申请理由,并补充了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域名权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26日商标局在异议申请中决定该商标准予注册,并于2016年12月21日刊登《商标注册公告》,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清漆;涂层(油漆)”等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7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类“漆;粉末状清漆;粉状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以上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由我委于2013年12月16日决定该商标在第2类商品上的在中国领土的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其提交的在案证据,经评审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在先域名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其次,争议商标“特邦老虎TBTIGER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并不易对其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是指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案中,争议商标“特邦老虎TBTIGER及图”与申请人主张商号权的“TIGER”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对其产生混淆。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多为自制宣传材料,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及域名情况与商号的知名度无关,证据6中的商业发票等证据证明形式单一。综合以上情形,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申请人的在先域名权,申请人仅提交了域名注册信息,并未提交其他相关知名度证据。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域名权的标识存在一定差异,并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域名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委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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