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创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969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110220号“SHUK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组成要素、构图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可对两商标进行区分,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服务、材料测试、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服务、物理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SHUKJ”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