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顺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82605号“口袋海贼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36394号“口袋海贼王”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418355号“口袋海贼”商标于2017年3月21日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27115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裁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