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43497号“五五金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五金服 19143497

阅读:99911 2017-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星河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43497号“五五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851093号“五一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51170…

  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星河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43497号“五五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851093号“五一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51170号“五一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区别,相关公众可合理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经长时间宣传使用,已获得广泛关注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在第36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在第36类指定使用的融资租赁、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咨询、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第42类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五五金服”构成。引证商标一、二由汉字“五一金服”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6类、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143497号“五五金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五金服 191434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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