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汉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36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82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含义、颜色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合同协议书、发票;3.申请人所获省级工法证书、专利证书;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5.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申请商标使用照片;6.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