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94653号“LONDON CU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ONDON CUTE 20794653

阅读:87478 2017-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克布朗 委托代理人:北京龙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4653号“LONDON C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63763号“卡尼蜜儿 CU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87365号“CUTE CLUB”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瑞克布朗

  委托代理人:北京龙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4653号“LONDON C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63763号“卡尼蜜儿 CU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87365号“CUTE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48890号“i.e C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效果、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一年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头戴)、袜、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袜、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LONDON CUTE”与引证商标二“CUTE CLUB”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 “CUT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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