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72642号“幼师友YOUSHI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幼师友YOUSHIYOU 20872642

阅读:97129 2017-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优优童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2642号“幼师友YOUSHI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系暗示性商标,并非对服务内容和特点的直接表示,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申请人:北京优优童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72642号“幼师友YOUSHI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系暗示性商标,并非对服务内容和特点的直接表示,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和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过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幼师友 youshiyou”易被理解为幼儿教师的朋友、与幼儿教师交朋友,指定使用在幼儿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实际宣传和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过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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