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43925号“冠美超才GMC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冠美超才GMCC 5743925

阅读:58234 2017-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余方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43925号“冠美超才GMC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4566号决定,于2016年07月1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余方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43925号“冠美超才GMC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4566号决定,于2016年07月1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2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空气冷却装置、电吹风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2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且复审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实际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空气冷却装置、电吹风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主要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广东唯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声明书公证书、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及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证。2、被申请人与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3、被授权人与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委托生产协议书及部分发票公证件、部分发票复印件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4、被授权人委托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生产空调器等产品的发票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5、“GMCC”品牌的产品实物图片、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包装图片。6、被授权人与河北洛颖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GMCC”品牌产品销售发票。7、被授权人与湖南清水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公证件、“GMCC”品牌产品销售发票部分公证件及销售发票部分复印件。8、被授权人与佛山市正驰电器有限公司、肇庆长宏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GMCC”品牌产品销售发票。9、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凭证(广发银行客户回单)及报关出口退税网核查系统拷屏。10、被授权人“GMCC”网络销售情况及买家评价的拷屏。11、日日顺服务代理协议(美博空调)及补充协议。12、被授权人与佛山市南海邦客家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空调售后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13、被授权人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签订的售后服务委托合同公证件、部分售后服务发票公证件及部分售后服务发票。14、“GMCC”品牌产品广告宣传单(中英文版本)。

  我委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空气冷却装置、电吹风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康健440103195609132150于2006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上,现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1月27日。2013年7月13日复审商标转让至广东唯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4月6日复审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2、被申请人将其名下第4992127号“GMCC”商标和复审商标许可给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使用。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被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2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在第11类空气冷却装置、电吹风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不以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为限。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商标继受人对该商标的使用,亦可视为商标的使用。本案被申请人证据1、2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3至14中部分证据未显示商标标识,部分证据中显示的商标标识为“GMCC”,与本案复审商标不同,其与已查明事实相结合,可以证明上述证据中所涉及的商标非本案复审商标。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或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于2012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空气冷却装置、电吹风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743925号“冠美超才GMC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冠美超才GMCC 57439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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