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城方智通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55067号“全民出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07215号“全民 M QUANMI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55485号“全民 4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80737号“全民 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79801号“全民交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档案,全民出行商标设计构思,申请人简介,发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委审理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2517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视觉效果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全民出行”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全民”,且未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