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士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42207号“纳吉王ORIGINAL 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488456号“纳吉 Na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若经审查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饺子;比萨饼;寿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正转让至商标局引证的第19421985号“纳吉拉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21986号“納吉拉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二、三的转让申请完成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日式拉面;方便面;挂面;面条;意式细面条;米粉;咖啡;可可;意大利面条;意式面食;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转让申请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赫士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该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了在“饺子;比萨饼;寿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其余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饺子;比萨饼;寿司”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式拉面;方便面;挂面;面条;意式细面条;米粉;咖啡;可可;意大利面条;意式面食;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