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得赛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0715号“S E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41874号“ESPORTS”商标、第13483340号“斗龙 TTESPORTS”商标、第18598794号“MAX ESPORTS 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中对“ESPORTS”的解释;
2.申请人公司网页资料;
3.维基百科中对申请人公司的介绍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 ESPORTS”与引证商标一“ESPORTS”、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外文“TTESPORTS”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通过网站提供)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