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德市百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68073号“百草藏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5819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和设计上具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