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4327号“Asia specialit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78818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89568号商标、第8370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近似,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了共存同意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同意书公证认证原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该共存协议已经过公证认证,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Asia”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之一“ASIA”、引证商标三“asia”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