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99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6861480号“星狮恒茂 FRASERS MALLS及图”商标、第6861805号“星狮恒美 FRASERS HOMES及图”商标、第6866539号“星狮恒茂 FRASERS MALLS及图”商标、第6866549号“星狮恒美 FRASERS HOMES及图”商标、第8798464号“盐土大地 SODIUM EART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五件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休养所服务与五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