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玉丰马通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世纪翔飞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14030号“立通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第6885140号“立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北京莎妮凯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不存在,引证商标应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企业信息截屏。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糕点;粽子;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立通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立通”,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茶”,使用在非茶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一种行政处罚,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企业主体资格并未消亡,不能据此否定引证商标目前的效力状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