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党小旗餐饮文化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世纪翔飞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82198号“党小旗 DANGXIAOQI TIGER FALG D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党小旗”、相应大写拼音字母“DANG XIAO QI”、字母“TIGER FLAG DANG”及图形所构成,其中,汉字“党小旗”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党”字单独使用时在我国具有特殊含义,一般用来指代“中国共产党”,“党小旗”极易被理解为具有中国共产党党旗方面的含义,用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鉴于本案所涉《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系关于商标的禁用条款,故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证据均非本案需要考虑的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