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创邦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世纪翔飞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91080号“严师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第19602630号“严师傅yanshifu.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已由商标局决定不予受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严师傅”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严师傅”仅字体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