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彼酷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71846号“彼酷哩B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43800号“爱悠UCOOL”商标、第7223999号“酷 VCOO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