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侯平群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76745号“中州德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93591号“中皓德大”商标、第2022438号“绿叶及图”商标、第8311930号“光谷创新天地 THE CREATIVE WORLD OF OPTICS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芝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中州德大”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中皓德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